2015年9月29日**2时许,谢某某遭陈某**后报警。同年12月1日,新余市渝水区***以陈某涉嫌犯**罪向**提起**。为了使陈某无罪**。同年12月15日晚,胡某、王某某与谢某某进行协商,由胡某写一张我和陈某认识,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我问陈某要钱他不给,我才去报案的字条,付给她10000元,谢某某表示同意。协议签订后,王某某先付给了谢某某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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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6日,谢某某在****陈某涉嫌犯**罪一案时出庭作证,表示自己是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并出具了字条。
作证后,王某某再给了谢某某8000元。谢某某180度的大转变,报案称自己被**,庭审时却说是自愿,办案人员认为其中必有猫腻,决定进一步侦查。
在强大法律攻势下,谢某某承认自己作假证,并于去年8月15日在深圳市福田区**获。
同年8月26日、8月29日,王某某、胡某先后到**投案,并如实交待其妨害作证的事实。同年9月底,陈某因犯**罪被判处****3年零5个月。
近日,渝水区******了这起包庇、妨害作证案件,谢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5个月;胡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6个月;王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4个月。
法律提醒: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的人而为其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犯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