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8月5日电 因“滴滴出行”在其**微博中发布了关于“刘翔”的配图微博,前奥运冠军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运营公司)诉至**。日前,**市海淀**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翔诉称,**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在 “滴滴出行”**微博中,发布了内容为“#刘翔退役了#我的跑道!我的栏!每一段结束,都是另一个开始,加油!”的配图微博。微博内容先是介绍刘翔赛跑成绩,之后转而介绍“滴滴出行”软件,并使用了六幅刘翔肖像作为配图。
刘翔认为,“滴滴出行”**微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图片,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公众误认为刘翔系“滴滴出行”代言人或与“滴滴出行”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使刘翔蒙受外界诸多误解,因此**要求**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侵权链接及侵权图片,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6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