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章“家庭关系”,列举了夫与妻,父母与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养子女和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类家庭关系。
从大众的通常观念来看,婚姻法没有将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等关系作为家庭成员关系予以规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据收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且这种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如果具有这种事实抚养关系的主体之间,因此,我们认为,这种具有事实抚养关系的主体之间,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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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心一句: 总要慢慢变得成熟,将这个浮华的世界慢慢看得更清楚。看穿伪装的真实,看清隐匿的虚假,很多原本相信的事便不再相信。但是,要相信,这个世界美好总要多过阴暗,欢乐总要多过苦难,还有很多事,值得你一如既往的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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