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将举报材料整理好递交给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处就可以了,也可以用电话举报。
受理范围:
凡属本区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属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受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
所需材料:
举报者应出示身份证和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例如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工资卡等。
办理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收到投诉后,会**受理或立案登记,然后进行分流、**处理、跟踪答复,最后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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