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逝世后享受到降半旗志哀荣誉,很多人对于降半旗不是很了解,那么什么人逝世下半旗致哀呢?
根据《*********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1、*********、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2、**人民**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3、对*******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4、对世界和*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并且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3、4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决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决定。因此,《**法》的规定只明确了在任的*****逝世时应下半旗,对于已卸任的*****,是否下半旗要由***另行决定。
*****、对国家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对世界和*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可以下半旗致哀,但是由***决定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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