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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是:

1、功能不同。

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实体法: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法律上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主体),如自然人、法人**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这种**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

2、内容不同。

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3、地位不同。


人生都是不得已,每一个月出日落,每一次花开花谢都是不忍落泪的沧桑,于是就有了许多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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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宋允青-
(0)赞
2022-05-02 17: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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