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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权应如何行使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过高,***相当部分是由于抵押贷款贷款无法收回且抵押权无法行使而形成的。因此有必要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明确抵押物**的关键点,以确保商业银行的贷款安全。



一、银行抵押财产范围
  银行贷款抵押指为担保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银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银行为抵押权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得转让或处分抵押财产。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情形时,银行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行使效力如何确认,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当事人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抵押权无效的情形:1、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即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具有从属关系,导致抵押权的无效。

1、抵押权与债权分离,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导致抵押权的无效。
3、抵押贷款展期和贷新还旧,导致抵押权的无效。
4、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贷款,导致抵押权的无效。
5、部分共有人以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存在的问题。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只有一个或部分共有人,而不是全体共有人共同签署,可能会造成合同的部分无效。
6、以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消费性贷款,导致抵押权的无效。《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明确禁止宅基地作为抵押物进行借款担保。


随心一句: 失去的并不**不能记起,得到的并不**永远拥有。

随心一句: 我想在你身边不管有没有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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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人略萌i
(0)赞
2021-12-04 16: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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