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士官,即“职业士兵”,高于士兵(普通士兵)。在我国,士官一般从服役期满的士兵中选拔,也可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成为士官。士官不属于**序列,不佩戴资历章。
2、士官**是根据我军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的。1978年3月7日,第五届******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相结合的兵役**,规定可以根据部队需要,本人自愿将一部分义务兵改为***,以保留技术骨干。这就是我军士官**的雏形。
3、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条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继续服现役。从此,“***”这一士官雏形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1985年我军裁军百万,****决定实行士官**,**的76种**职务改由***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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