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法人企业:由**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
2、国有独资公司:由**全额出资,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居次。
3、国有控股公司:由**出资控股,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兼具社会公共目标和经济目标,以经济目标支撑社会公共目标。这类企业主要是准自然垄断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如电子、汽车、医药、机场等。
4、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对于这类企业,**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除此之外,**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
月亮的阴影面越少,光华就越盛,我希望你做超级月亮,心怀坦荡,闪闪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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