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研究者认为:幼子继承权的产生,多是由于诸子年长后先后分居另立家庭,父母通常由幼子赡养,故幼子享有较多的财产继承权。
蒙古族的传统惯例是在其父在世时,长子**结婚分出去居住,分得一部分财产和牲畜等。女儿出嫁也有相当数量的陪嫁,而其父亲死后,由正妻所生的最小的儿子,蒙古语叫“斡赤斤”,意为守灶者,继承财产,管理家务。
在有的地区则是由于受群婚残余的影响。男女婚前性生活较为**,为确保父系的直系血亲的继承关系,从而确立了以幼子为主的继承权。蒙古族的传统惯例是在其父在世时,长子**结婚分出去居住,分得一部分财产和牲畜等。女儿出嫁也有相当数量的陪嫁,而其父亲死后,由正妻所生的最小的儿子,蒙古语叫“斡赤斤”,意为守灶者,继承财产,管理家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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