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曾经,许多我们以为正确的,到后来却是痛心的,过去,好多我们以为错误的,到头来却是悔恨的。或许,生活,就是遗憾,老是让我们心中有着一丝丝伤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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