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的,处7年以上****。
根据《司法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的情形。
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为保持**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
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柳树荫下百般嬉闹,同窗数载少年情长。同欢共畅情思万千,泛游书海相互督促。今朝别离无须伤感,思念在心距离消散。愿友征程一路顺风,来日相会共话衷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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