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亦称“常*新法”。**宋朝王安石变法措施之一。主要是改变旧有常*仓**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年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的财政收入,改善了北宋“积贫”的现象。
王安石**后,于熙宁二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1贯。当年借款随夏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
由来: 青苗法起源于唐朝中后叶,唐朝****被各路藩镇分割,除了**数量不足外,更悲惨的是没钱。青苗法就在那时出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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