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处理,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合脚的鞋就脱了,不合适的人就放手,不必为了挽留任何人而低声下气,反正怎么都是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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