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你曾说,雨落潇湘对影疏狂思君千场,后来我听闻,那年十里红妆凭栏相望费尽思量;你曾说,满目琳琅相思成伤再无良方,后来我听闻,那日香消玉殒佳人不再寸断肝肠;你曾说,帘外海棠**鸳鸯与子偕藏,后来我听闻,那景河水照流青山依旧故人无芳;你曾说,海枯石烂共老白头三生石上,后来我听闻,那夜一诺千金誓死不从白绫三丈;你曾说,虽死不悔但盼郎归以慰彷徨,后来我听闻,那死心有所念不甘瞑目翘首以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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