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与交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完成,也就是说发还被扣车的期限至迟不能晚于领取事故认定书之后五日。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离开赛场,迎面而来的是同学们喜出望外的笑容,是手舞足蹈的欢呼。我心里也乐开了花。树叶儿在风中摇摆,好像在为我快乐舞蹈;鸟儿在空中欢叫,好像在为我歌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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