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不需要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远去的时光,远去的风花,是依旧开在心里的栀子花,多想,用心的温婉留住岁月的美好,待经年想起,还能,让微笑留守心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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