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陪侍的认定标准如下:
“有偿陪侍”主要是指通过对“情感”、“旅游”等进行“陪护”和“陪伴”来换取报酬的行为。在**的营业性质娱乐场所中,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都属违法行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或者**、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
(三)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
(六)从事**、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啊!母亲您就像春天的阳光,沐浴着我这颗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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