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不同的途径,不同的角度发现生命的改善与改变。活出生命的深度,成为一种生命的磨练从而积极向前,包孕那些曾经的怀疑和痛苦,不必要急于表白什么,生命终将明白泪点高、笑点低,坐等那些生命的尘埃落定,才发现乐观的面对,才是对生命至高的敬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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