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不属于单独行为。
无因管理在法学上的定义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简言之,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为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所以它是“事实行为”的一种。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我与你曾在这般夜色中相遇,在此之前,从此以后,再也没有如此美丽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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