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居住期间的限制有: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爱一个人不一定要拥有他,但是拥有了就一定要珍惜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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