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终止,尚未确定**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父母是教科书,朋友是参考书,爱人是工具书,邻居是报纸杂志,美女是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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