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业性歌舞娱乐服务场所内以陪唱、陪舞、陪酒等形式从事陪侍活动的,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一律按“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
提供营利性陪侍情节严重主管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或者**、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
(三)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
(六)从事**、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浅浅的思绪,在安静的空间,凝结成了素洁的冰凌,琉璃如花,红尘有梦,梦里梦外,我用淡泊临摹失去的光阴,感知着那份简单的幸福,人生,每一场繁华都是一次盛宴,有开幕的奢华,有落幕的苍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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