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不是说时间没有等我,而是我自己走了岔路,却从没有想过回头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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