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给抚养费,另一方可以把其告上法庭,由法庭调解或者判决。当《民事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生效后,还不给付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执行局申请采取**执行措施,从被告工资中直接扣除。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你是怎样的存在,天边的霞光吞吐,脚畔的蔷薇含羞。牛奶味的雾气升腾,于是我的眼里有了清晨的露珠,而脸颊是三月的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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