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实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公文种类规定: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1、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适用于向**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4、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5、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6、**。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7、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大会或****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8、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9、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0、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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