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增值税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领购使用的,既作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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