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有效;
2、客体:在客体方面,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主观方面: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善意”。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4、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善意取得既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但法律规定禁止流通动产或者不动产。
一曲红尘,我不过是你的一帘幽梦,最后曲终人散,燃尽风华后,你成了我不可触摸的痛。素月盈空,轻抚你赐予的伤,带着丝丝落寞,点点心伤,于微风中低吟浅唱,茫茫红尘谁才是我的弱水三千?瘦了年华,该怎样轻描淡写那些留不住的过往云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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