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没有规定**的执行期限,而是交由各方当事人通过重整计划协商确定,如果债权人愿意接受一个很长的执行期限,合法并且不损害社会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必要禁止。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属于重整程序,**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派专门的法官**重整计划的执行,因此,规定由管理人**。
但是,由于管理人**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需要一定的成本,如果**期限过长,就会加大重整成本,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最好是在重整计划中明确**期限,给债权人一个合理预期,不必在表决重整计划时对**成本的不确定性产生忧虑。需要指出的是,**期限是指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管理人的**期限,一般要短于或者等于执行期限。
因为一般来说,重整措施会在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即着手实施,例如债转股、企业合并、分立等,管理人**的正是这些关键措施的实施情况,至于一些债权的分期偿还,完全可以由债权人自己**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不履行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向**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世人说,山水之遇,最是动人心魄,一种极致的美,能够穿越千秋。我相信,并也执着,用不急不缓的步伐为你跳出华尔兹的舞步,只待,你走近我的清幽,我陪你天长地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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