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或者终止**,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的;(二)**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嫌疑人、被告人**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生命中,有些人出现,让你受到伤害不敢再爱,也会有些人出现,带给你继续爱和追寻幸福的勇气。
本站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自网络,由用户上传分享,如若内容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文章仅供大家学习与参考,不**本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