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有主犯和从犯之分。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集团进行**活动的,或者在共同**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主犯的规定,是以行为人在共同**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涵括了行为人在共同**中的分工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的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比如行为人在共同**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对赃物的**程度等。
记得那时,我说我像风,因遇见了你,而决定盘桓在你身边。可你说你像雨,不分时节,总会哽咽一场,因遇见了我,却决定失去自己。所有的言语,竟像誓言,自此开始扎根,我们都祈盼着有一天,那些爱情,能长成参天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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