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现实生活中案件纷繁复杂,而刑法理论与实务部门对自首**的理解和适用方面又存在较多分歧,比如对于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经传唤到案的嫌疑人,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因其是受传唤后到案,传唤虽然不是**措施,但仍然有一定的**性,故不能认定为自动到案,更不能认定为自首。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嫌疑人经传唤后,可以选择到案或者是不到案,仍具有自主决定性,传唤不具有**性,如果选择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妨碍构成自首。之所以会存在以上两种意见的争议,主要是由于对“自动投案”的理解与对传唤性质的理解不同。我个人比较赞成第一种意见,**嫌疑人虽然是经**机关电话、口头或者书面传唤到案的,但不影响其到案的自动性,如果满足如实供述的条件,也应当被认定为自首。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初见时,彼此都不了解,我在你眼里,一切都是美好的存在,若人生只如初见,十里春风不如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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