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野猪是国家保护动物,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野猪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3、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能给你的只有我的心。我要你陪着我,在这个好像满是人,却又空落落的紫禁城里,一些也许一辈子都不能对人言的事情,你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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