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户涉嫌**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办理,仍可以继续侦查取证,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
远而望之,皎若太阳升朝霞;迫而察之,灼若芙蕖出渌波。——《洛神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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