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只要这些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就可以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就能够认定**。
因为总是被抛弃,所以我们也学会了抛弃别人,抛弃不想要的东西,所以呢,就是这样残忍,却没有办法改变我不想被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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