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除了按**所得数额进行量刑外,还会依据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量刑,数额只是量刑的因素之一。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身体是自己的,健康是自己的,难受也是自己的,不要想吃什么就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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