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确认书的适用范围根据《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内**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容违反法律法规**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性规定。
今夕何夕,我已不再记得。昔日尘心若水,再也无法回到那如莲花初绽时的宁静,题诗赞花,赋词吟曲。盈弱的身躯随风飘零,寂静沉沦。只为思绪的牵引,我便跌入你专注的眼眸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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