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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的普通**丢失怎么办

作废的普通**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声明作废。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声明作废。”办理上述手续后,再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丢失**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


哪怕远隔天涯,我也能感觉到你的心跳,心有灵犀,不点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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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易
(0)赞
2022-01-21 07: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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