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队长(村委会**)是当地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法》 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副**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其职务也要村民集体决定。要按照该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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