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自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以后,“非法同居”的概念已经退出法律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这一法律概念。
其次,关于同居关系的取证,一般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同居地基层**(如居委会)关于双方同居的证明;
2、同居者同居地邻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赁房的户主提供的关于双方同居的证言;
3、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资料;但是需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4、其他足以说明双方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的来往书信、聊天记录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换个人,换个回忆,换种思想,换中人生,昨日的我长发披肩,今日的我短发迷人,就是一种态度,一种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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