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故意**的一种,在办理非吸案件中,证明业务员具有“主观明知”才是认定业务员罪与非罪的核心和关键。而在证明是否明知业务具有“非法性”时,则要弄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
1、业务员是否有条件看到以及是否看过营业执照;
2、是否有条件了解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公司是否有理财、中介(经纪)资质;
3、是否知晓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内容及当中所记载的公司所承担的义务、所起的作用以及所扮演的角色;
4、在开展业务前和开展业务过程中,是否听说过有类似公司被处罚的消息。以此来综合判定业务员主观上对于公司没有吸收资金的资质是持无所谓的放任心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二人以上共同过失**,不以共同**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总会遇见一个人,似冬日暖阳,似夏夜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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