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当股东出资、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与工商登记的股东不一致,可按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资格: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
(2)在**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
(3)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转让。
有些人一生相见,却无心爱恋;而有些人无缘相见,却一生想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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