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护权变更需要具备的情形,根据《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需要具备下列情形: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一些缘分,总会去了遥远的天涯,相会再也遥遥无期;一些懂得,终会被岁月沉淀成相濡以沫,从此山水相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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