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具备的条件有:
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这其中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合同法》第54条对此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2、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这一点似乎更有强调的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就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这一请求或主张就直接依职权来撤销了合同,实在是有越权之嫌。而且《合同法》第54条第3款还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合同在撤销前应为有效。与合同**不同,《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说过要留长发,可还是熬不过夏天,就像说过要一直喜欢,却终究敌不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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