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管理办法》,《刑法》及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均将虚开(非法**)**、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以及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的行为作为惩处的对象。具体处罚为:
1、没收违法所得。
2、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望穿秋水,只为寻你回眸一笑,采一丝冷寂,久久掂量。手微凉,心滚烫,浮生梦里泪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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