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聚众斗殴罪中的“众”应该理解为斗殴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达到三人以上。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任何一方未达到三人以上就否认聚众斗殴的存在,有放纵**的嫌疑,不利于打击此类**。因此,达到三人以上的一方即可构成本罪。另一方因为缺少“聚众”的要件而不构成本罪。
2、如果双方均未达到三人以上,即使双方人数相加达到三人,也不能构成本罪,而只能认定为一般的斗殴行为,如果在斗殴中有其他**发生,则可认定为其他**,如故意伤害等。因为,至少一方聚众三人以上实施斗殴才能达到聚众斗殴罪所要求的侵害公共秩序的程度。
3、纠集者是否包括在“众”之内,取决于纠集者有无亲临现场指挥或参与斗殴,若有亲临现场则应计算在内,反之,则不包括在内。
许多事情,不是因为难以做到才让人失去信心,而是人失去了信心,事情才变得难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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