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实行**或者在**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证据的;
(四)**后企图**、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时间可以淡忘一切,也可以让某些记忆加深,有些人,说好忘记,却做不到;有些感情,走了一圈,还是会回到原点。情意浓,爱意浓,怎知红丝错千重,路同归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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