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这样才能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于过分损害供役地的效用;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受到损害;因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要在事后及时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人物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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