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我没有哭,既然拥抱的力量不能把她留在我身边,那么我起码要在最后好好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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