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严格**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此去京城路长,来年再诉衷肠。等我荣归故乡,定将花轿抬到你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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